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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军队文职考试备考_考试解读_中公教育

军队文职解读

  • 身份属性
  • 岗位设置
  • 职业发展
  • 待遇保障
  • 招录方式
  • 人员退出
  • 文职人员的身份属性是什么?

    文职人员是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何正确备考
  • 岗位设置
    •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

      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
      设一级至十三级。

    • 01
      文职人员培训

      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

    • 02
      文职人员考核

      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 03
      文职人员岗位晋升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任职满最低年限后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 04
      文职人员评定专业
      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

    职业
    发展
  • 待遇
    保障

    工资待遇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医疗保障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住房保障

    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抚恤优待

    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伤亡的抚恤优待,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休假、体检

    文职人员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健康体检和子女入托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招录聘用方式

    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

    面向 社会 公开 招考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
    直接 引进
    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
    现役 军人 转改
    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其中,考试工作由全军统一组织实施。

  • 文职人员的退出

    • 国家和军队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文职人员退出方式包括辞职、辞退、中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退休。其中,退休年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是不得超过规定年龄5周岁。

      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

    • 1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
      2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3
      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为文职人员办理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

聚焦《文职人员条例》新旧政策对比

  • 身份属性

  • 职能使命

  • 岗位设置

  • 招录聘用

  • 职业发展

  • 待遇保障

  • 退出机制

  • 身份属性

    原《条例》未作明确。

  • 身份属性

    新《条例》从两个层面作了界定。

    国家层面,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

    军队层面,在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 职能使命

    原《条例》明确

    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 职责。

  • 职能使命

    新《条例》平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

  • 岗位分类

    原《条例》分为专业技术岗位非专业技术 岗位两类。

    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原《条例》非专业技术岗位分二级至六级职员5个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原《条例》分为高级、中级、初级。

  • 岗位分类

    新《条例》分为专业技术岗位非专业技术 岗位两类。

    岗位等级

    管理岗位:新《条例》管理岗位设部级副职至办事员9个等级。

    专业技术岗位:新《条例》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设一级至十三级。

  • 补充渠道

    原《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 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首聘年龄

    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35岁。

    科级正职至处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十级至八级岗位,原《条例》明确40周岁。 局级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 原《条例》明确45周岁。

  • 补充渠道

    新《条例》规定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招录聘用制度。

    首聘年龄

    科级副职一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35岁保持不变。

    科级正职至处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十级至八级岗位,新《条例》规定45周岁。 局级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新《条例》规定50周岁。

  • 用人制度

    原《条例》明确全部实行聘用制。

    培训制度

    原《条例》分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军事训练和专业培训4种类型。

    考核制度

    原《条例》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

  • 用人制度

    新《条例》规定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

    培训制度

    新《条例》分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4种类型,同时明确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考核制度

    新《条例》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试用期考核、任职前考核等。

  • 工资待遇

    原《条例》明确实行属地化工资政策

    住房保障

    原《条例》原《条例》明确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

    社会保险

    原《条例》明确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医疗保障

    原《条例》明确享受社保医疗待遇,执行军事任务期间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抚恤优待

    原《条例》明确因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

  • 工资待遇

    新《条例》规定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

    住房保障

    新《条例》规定,在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基础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

    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社会保险

    新《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军队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医疗保障

    新《条例》规定平时就医享受社保医疗待遇,军队给予医疗补助;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抚恤优待

    新《条例》规定平时伤亡抚恤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伤亡的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

    文职人员的优待办法另行制定。

  • 退出机制

    原《条例》明确退出方式包括两种解聘、退休。

  • 退出机制

    新《条例》规定退出方式包括四种辞职、辞退、解聘、退休

考试全知道

历年考情大放送

  • 2015年10月9日

    军队文职公告发布

  • 2015年10月12日——21日

    军队文职报名

  • 2015年11月9日——22日

    军队文职笔试准考证打印

  • 2015年11月22日

    军队文职笔试

军队文职考试日历
军队文职人员

招聘考试

大纲汇总

军队文职考试内容

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基础。

公共科目:分为岗位能力和公共知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 岗位能力

主要测查应试者与拟聘文职人员岗位要求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语理解与 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

第二部分 公共知识

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政治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对国内外时事和重大热点问题的熟知程度,以及经济、法律等其他理论的运用能力;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具体应用以及信息获取能力;对国防和军队基本制度、文职人员制度、安全保密制度的认知程度,以及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思想意识;运用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专业科目包括:哲学类、经济学类、历史学类、理工学类、文学类、农学类、艺术学类、教育学类、管理学类、法学类、医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图书档案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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